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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报批稿定稿会议召开

发表于:2020年04月21日

2018年5月8~9日,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修订版报批稿定稿会议在江苏无锡召开,来自中石化工程部、化工事业部、炼油事业部、国际事业公司、公安部消防研究所的领导,石油、石化、化工系统各工程公司和生产企业的专家,以及各产品制造企业的代表约60余位代表参加了审查会议。此次会议结束后,该标准即进入最后的上报阶段。与2009版规范相比,新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1、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管理要求,结合当前的检测技术与装备水平,对有毒气体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拓展,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的毒气扩大到常用的剧毒气体。

2、根据相关法规提出的技术管理要求,规范了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GDS)的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和可靠性要求,如:

1) GDS的报警控制器应独立设置;

2)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参与安全联锁时,检测器的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或安全联锁设备;

3)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参与消防联动时,检测器的输出应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等。

3、GDS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置。

4、依据国外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的设计经验和企业的生产管理经验,结合新型检测技术和报警系统技术的发展,标准中增加了开路式探测、激光探测、感温检测或红外检测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探测器的布点和布置要求。

5、为便于标准在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应用,增加了标准附录内容,如:常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蒸气特性表和常用气体检测器的技术性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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