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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发表于:2021年12月10日
新《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内容
-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需要与员工的收入、职务晋升等挂钩;
- 确认了安全总监以及安委会设置的标准;
- 确认了需要设置”领导带班”制度的企业类型 (是高危企业);
- 明确了监管部门事故上报时限(30分钟)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六、七条
强调政府、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明确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的具体范围。
第三十、三十一条
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对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等内容进行补充细化。
第三十四条
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对常驻协作单位管理职责,强化安全审查和经常性检查。
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九条
对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巡查约谈、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进行补充细化。
第五十条
强调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一条
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明确可以适当减少安全生产检查频次的情形。
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
规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事故应急救援、提级调查等内容。
第六十四、六十五条
突出强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细化、量化报告时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一小时内报告;特殊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30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条
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调查报告结论、违法犯罪线索转送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在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从严设置法律责任。即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了惩戒力度。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