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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发布《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表于:2022年08月19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贸行业业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通用类重大事故隐患、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通用类重大事故隐患包括3个领域∶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使用液氨制冷的,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的,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 个行业,仅适用于对应工贸企业。

第四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或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砂光工艺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铝镁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的收集、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防水、防潮、氢气浓度监测报警等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五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等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六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的;

第七条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或者高炉铸铁和铁合金生产吊运铁水、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的;

(二)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和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三)盛装铁水、钢水和液渣的罐(包、盆)的耳轴未进行年度探伤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四)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和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的;

(五)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和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或者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的;

(六)高炉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系统工作压力设计值,或者炉顶工作压力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七)转炉、电弧炉、AOD炉、LF钢包精炼炉等炉体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等联锁,或者水冷氧枪未单独设置供水管路的;

(八)煤气柜与建(构)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九)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和使用等设施附近的控制室、操作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十)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煤气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十一)使用煤气(天然气)并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连锁的;

(十二)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湿式冷凝水排水器的水封有效高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或者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的;

(十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第八条 有色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盛装熔融金属的罐(包、盆)的耳轴未进行年度探伤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四)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熔炼、保温、铸造环节,未按强制性标准要求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或者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的;

(六)采用水冷方式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七)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或者铝液出口与流槽接口处、流槽与模盘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的;

(八)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未与液位监测报警装置联锁,或者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九)冶炼炉窑和铸造机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监测出水温度的;

(十)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和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十一)未定期检查和更换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的钢丝绳的;

(十二)熔炼、铸造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控制非作业人员进入措施的;

(十三)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四)使用煤气(天然气)并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连锁的;

(十五)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湿式冷凝水排水器的水封有效高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或者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的;

(十六)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第九条 建材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水泥企业煤磨袋式收尘器和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制定包含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窒息等措施的清库方案,或者清理库壁料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和各种焙烧窑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控制和隔离措施的;

(五)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连锁的;

(六)制氢站、保护气体配气间等易燃易爆气体积聚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的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失效,或者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十条 机械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熔炼、精炼、吊运和浇注作业影响范围内的;

(二)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或者吊运浇注包的可分式龙门钩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年度进行探伤检测或者探伤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三)铸造熔炼炉、精炼炉未设置应急储存设施的;

(四)铸造熔炼炉、精炼炉的炉底和炉坑,以及地坑造型作业坑内存在积水或者熔融金属吊运及浇注作业区域存在积水的;

(五)铸造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六)使用煤气(天然气)并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连锁的;

(七)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和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或燃爆措施的;

(八)涂装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或者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九)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

第十一条 轻工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或者燃气油炸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燃气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或者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连锁,或者燃气窑炉、退火炉、热收缩包装机可能发生燃气泄漏、积聚的区域未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装置或者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通风设施或者故障电池隔离装置的。

第十二条 纺织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三条 烟草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或熏蒸作业区或者熏蒸作业场所未设置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未配备防毒面具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或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 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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