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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部督导组:氨气报警器未按照有毒气体报警值设置,督促整改,严肃查处

发表于:2022年08月05日

为推动各地区持续强化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精准防控危化品重大安全风险,近日,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部级督导核查组对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开展督导核查,吉林两市发现事故隐患近百个,多数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不深入

在某石化公司乙二醇厂,督导核查组专家发现环氧乙烷罐区安全仪表系统未独立设置不符合《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家发现该企业三项重大事故隐患:

1. 控制室和机柜间面向有甲类火灾危险性的装车区开设门窗;

2. 防爆区使用了非防爆摄像头2台;

3. GDS系统氨气报警器未按照有毒气体报警值设置。

在督导核查现场,专家组发现多数企业普遍存在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不够深入,部分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检查在质量上“打了折扣”。

目前督导核查组已将发现的96项问题隐患反馈企业,并由地方相关部门督促企业确保整改闭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7月14日,在对位于四平市的某油库进行检查时,督导核查组现场提问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有哪些,6项职责该企业技术负责人均未答对。

该企业还存在储罐紧急切断阀未设置为故障安全型等隐患。

7月15日,在对吉林某公司进行检查时,督导核查组发现该企业存在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相关工作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等事故隐患。目前,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已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完善。

 

氨是一种无色,具有强烈刺激性臭味的气味,比空气轻(比重为0.5),可感觉最低浓度为5.3PPM。氨气的溶解度极高,所以常被吸附在皮肤粘膜和眼粘膜上,从而产生刺激和炎症。氨气可麻痹呼吸道纤毛和损害粘膜上皮组织,使病原微生物易于侵入,减弱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氨被吸入肺后容易通过肺泡进入血液,与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

如果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痰可带血丝、胸闷、呼吸困难,可伴有头、头痛、恶心、哎吐、乏力等,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

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规定:氨在室内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为0.2mg/m3(合0.2635ppm);但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第三章车间卫生第三十二条: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氨为30mg/m3(合39.53ppm)。

另外,在涉及氨气的工厂车间或行业,需配置氨气报警器进行监测氨的浓度,以防氨气中毒。在《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 中有规定: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第5.5.1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 0~300%OEL; 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越围可为 0~30%IDLH; 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可为 0~25%VOL;

第5.5.2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 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 200%OEL 。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 5%IDLH ,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 10%IDLH。对于氨气报警仪报警值设置:一级报警值:<=20(mg/m3);二级报警值:<=4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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