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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死亡!车间主任自首仍被判刑3年!10起典型案例警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不好是要坐牢的!

发表于:2022年01月23日

3人死亡,污水处理车间主任被判刑3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俊安系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2019年5月10日9时许,在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机修工张某1在加装排水管上的闸板阀过程中,违章擅自进入封闭的污水池彩钢房后中毒坠入池内引发事故,污水处理车间工人房自来、钱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污水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该事故造成张某1、房自来、钱某死亡。经鉴定,张某1心血中检出硫化氢及甲硫醚,房自来心血中检出甲硫醚,钱立忠心血中检出甲硫醚,分析三人生前有吸入硫化氢气体的过程,死亡原因为溺死。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对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房自来、钱某进入有限空间内救人前没有及时告知配戴防毒面具,造成房自来、钱某二人因盲目施救而中毒后跌入污水池内溺亡,对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金俊安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了其罪行。
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经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2、房某、李某、金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丰满板纸公司档案材料,和解协议、收条,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俊安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金俊安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金俊安自首及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和解等情节,对被告人金俊安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金俊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

人民陪审员  付   *

人民陪审员  岳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

这起车间主任被判刑事故

淋漓尽致的诠释一了句话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管不好生产,顶多绩效指标差点!

管不好安全是要坐牢的!

类似案例还有很多

案例一:车间主任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告知作业危害,被追责

2018年3月1日12时20分,迁安市天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氢车间酸性污水暂存罐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燃引发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7.25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拆除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备用口盲板后,未采取封闭措施, 因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发生着火。

经调查发现,2018年3月1日7时30分左右,迁安天良公司4名作业人员雷某(现场作业临时负责人)等负责现场作业,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魏某佳、车间安全员董某阳负责现场监护。11时15分左右,魏某佳安排董某伟进行现场监护,并交代现场人员11时30分吃饭,13时继续作业,随后和董某阳离开了作业现场。现场作业人员将备用口盲板拆下后拿到地面实施电焊机打孔作业,但未对备用口采取封堵等处置措施,酸性污水暂存罐内爆炸性气体溢出。11时30分左右,现场所有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到唐山华熠公司食堂吃饭。12时左右,迁安天良公司雷某等4人吃完饭后回到作业现场。12时20分左右,雷某等4人在酸性污水暂存罐顶收拾工具的过程中,由于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并发生着火。

魏某佳,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作为施工现场具体负责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部经理经理、厂长被追责

2017年8月19日9时许,位于枣庄市峄城区的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原料车间在检修过程中发生一起一氧化碳较大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99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2#烧成系统烘窑作业过程中,产生大量烟气;作业人员孔某不清楚有限空间作业规程,未按照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违章进入原料粉磨系统选粉机内,吸入烟气中毒导致事故发生,谢某等4人在未采取进入有限空间安全措施和无任何劳动防护的情况下,盲目违章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经调查发现,事发地点为有限空间。经查企业相关制度和资料发现,该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未有效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并建立管理台账,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开展过相关教育培训。在原料粉磨系统选粉机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未按要求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王某扬,中共党员,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未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有效组织开展本部门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巡检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消除原料粉磨系统阀门存在的事故隐患。
罗某君,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确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失察。

 张某,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厂长。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确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及时组织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并制定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专项应急演练。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

案例三: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车间主任,总经理、班组长一锅端!

2018年11月12日9时30分左右,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老厂区成型车间发生一起导热油泄露引发的沥青池爆燃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45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导热油泄漏进入7号沥青池,高温导热油和沥青在密闭的沥青池内混合,挥发的气体组份与沥青池上部空间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动火作业,使用手持式切割机切透盖板产生火花遇到沥青池上部气相空间爆炸性混合气体引起爆炸,引发沥青池内导热油(经检验确定,导热油的闪点为66℃)、沥青燃烧并形成火灾。

调查还发现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GB24747-2009)要求建立导热油使用、管理、检验检测、及时更换等管理制度。现场人员在处理导热油泄漏时,未辨识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安全可靠的维修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没有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操作人员违章动火作业。

何某峰,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武某成,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成型车间车间主任。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李某均,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成型车间生产班长。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王某水,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未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宋某,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案例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负责人被追责

2020年3月30日22时10分,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一炼钢电炉碳粉罐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名作业人员在进入车槽罐作业前,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导致2人在进入罐体后因缺氧发生窒息。

经调查发现,2020年3月25日,西城钢铁公司氮气改造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碳粉准备作业使用的压缩气体由压缩空气更换为氮气。3月30日12时许,碳粉准备作业乙班3名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司机王某负责驾驶碳粉槽罐车从仓库将碳粉运往炼钢电炉旁的碳粉准备作业场所,操作工张某甲和张某乙负责在碳粉准备作业场所用氮气将槽罐车内的碳粉压充入炼钢电炉碳粉罐内,2名作业人员在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的情况下,进入罐体作业。调查显示,该单位氮气改造工程投入使用前,未组织辨识使用氮气进行充碳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未专门组织对碳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详细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且未根据新工艺及时修订完善碳粉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沈某,西城钢铁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总调度,公司碳粉准备作业负责人,在采用氮气新工艺进行充碳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也未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仍然安排碳粉准备作业人员照常上岗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车间主任为抢进度,违章指挥被判刑

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神木市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电石炉发生一起烧伤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烧伤。事发后伤员全部送往医院救治。

近日,榆林二三里从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解到,该事故导致在场员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车间主任孟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据了解,孟某平原系恒源电化2号电石炉车间主任,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陕西恒源电化公司2号炉大夜班交接班后,停电处理料面。由1、2号两班人员进行放水炮松动料面操作,放水炮前车间主任孟某平和副主任曹某飞将两班人员撤离至靠1号炉二层炉面处,并安排两组人员轮流放水炮。由一班班长康某某、副班长刘某某、开炉工乔某某为一组,二值班长赵某某、副班长白某某、开炉工贺某某为一组,先后由两个组的人员轮流放了四次水炮。第四次水炮未爆,二值班长赵某某、副班长白某某放入第五次后,电石炉内瞬间大面积塌料,高温炉料向外喷出。李某在电炉中控室发现监控异常,查看情况,发现有烧伤人员,立即安排运行部部长拨打120,并展开现场急救,送伤者入院进行救治。该事故导致在场员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神木市恒源电化公司处理料面结板塌料灼烫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号电石炉在停电处理炉内料面板结的过程中,为抢进度、抢时间,现场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员工违规冒险作业,存在安全操作门多处同时打开作业、作业人员数量多、其余人员未按规定撤离到安全区域等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行为;在电石炉炉内用水炮处理板结料面导致发生塌料,致使高温气体和固体向外喷出,造成现场作业人员灼伤。

(二)间接原因,1、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形同虚设,没能形成制约把控;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操作技能低下。

事故发生后,恒源电化公司与五名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神木市人民法院认为,孟某平在恒源电化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五名被害人死亡及十五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依照相关法律一审判决,孟某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案例六:员工被卷入机器身亡:厂长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刑初50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学松,男,1973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常熟市。被告人赵学松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2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骅,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学松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学松及辩护人赵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机生产线带班覃某在该公司白坯烫光车间上班期间,在梳毛机操作作业时手臂被梳毛机辊轮卷入导致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侦查,被告人赵学松作为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梳毛机出布口辊轮处防护栏缺失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覃某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外伤死亡。案发后,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损失。案发后,被告人赵学松于2020年2月24日经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学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学松系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赵学松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辩护人赵骅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赵学松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赵学松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机生产线带班覃某在该公司白坯烫光车间上班期间,在梳毛机操作作业时手臂被梳毛机辊轮卷入导致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调查,被告人赵学松作为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梳毛机出布口辊轮处防护栏缺失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覃某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外伤死亡。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赵学松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学松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学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金某、管某、陈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生产安全事故材料移交书、事故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职工安全教育记录卡、三级安全生产知识试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门诊病历,人民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不起诉决定书,人口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学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学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学松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学松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学松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学松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学松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七: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10人被追刑责(从上到小一锅端,安全责任在每位管理者的身上)

2019年3月31日,苏州昆山市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机加工车间外一存放镁合金碎屑废物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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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四位前任主要负责人被追责(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管理者辞职后任可能被追责)

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107人被问责。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1、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
2、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
3、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
4、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

追责原因是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上,所做的有关安全生产决策以及没有履职尽责,遗留下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而正是这些历史遗留的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导致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对天嘉宜化工前4位主要负责人被终身追责,代表着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主要责任人追责新动向,给其他企业老总们敲响了警钟:要履职尽责,落实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否则,失职失责必被终身追责。

案例九:无人员伤亡的事故,总经理也要被追刑责(悲催的是才刚上任14天)

2020年1月14日13时41分许,珠海长炼石化公司压力管道出现泄漏,发生爆燃,之后管道内漏出的易燃物料猛烈燃烧,并于13时51分和14时21分再发生两次爆燃。经全力救援,1月14日19时15分明火完全扑灭。该公司当班121人及周边厂区604人全部安全疏散撤离,事故及救援过程中无人员伤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8.15万元。

事故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有2人。

1、谭志军,男,现任长炼石化公司总经理。2020年1月1日起,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负责公司生产的全面工作,至事故发生之日,才14天不到。

按照事故调查组认定,谭志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五年内依法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曹超,男,2017年4月起担任长炼石化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

谭某刚上任总经理,正是春风得意,却因这起无人伤亡的生产责任事故被追刑责,更被要求5年之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细想其中关键,无外乎长期以来企业对安全主任责任的不落实和安全意识的淡薄,既让人啼笑皆非,又令人唏嘘不已。

案例十:一张动火票,没出事故,总经理也被拘留

2020年8月8日8时30分许,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二号装卸车站台原有弃用管线进行电气焊作业。汇洋公司总经理韩某、储运部负责人赵某某、安监部负责人刘某、机电部负责人(现场监火员)马某某违规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随后,电焊工唐某某进场作业,现场监火员马某某擅自离开现场。经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前期调查,确认该作业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月13日,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韩某、马某某、赵某某、刘某、唐某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留。

同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针对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强调要严肃认真、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坚持“铁面”、“铁规”、“铁腕”、“铁心”,以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下狠手,严肃惩处,守牢安全生产底线。依据联合调查组核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天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给予市交通运输委党委书记、主任王魁臣诫勉处理。
给予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道刚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给予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市港航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立国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给予市港航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向亭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给予市港航管理局南疆管理处副处长陈立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责成市交通运输委、市港航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滨海新区政府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总结教训,深刻反省,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并予以罚款;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向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出警示函,由企业负责人作出承诺并备案。

观点探讨:为什么说安全工作不是安全员一个人的事情?
可以说,找不出一个100%尽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只要出了事故,“不到位、不及时”等描述总能给安全管理人员定个罪,所以多数安全人都难逃背锅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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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来讲安全管理是全体人员的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等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
分析认为,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确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是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实施形式是“组织或参与”、“督促落实”等,其“组织或参与”内容是有限的、明确的,显然“组织”还是“参与”并没有严格确定,其职责内容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和规章制度来确定的,是一种选择性的规定;而“督促落实”是指安全员对企业有关部门或其他管理人员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内容的监督要求,显然这些直接管理的相关内容并不是安全员的职责内容。
无论是事前追责还是事后追责,都是以问责为导向,而且重点的追责对象还是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将“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才是正道!抑或将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力进一步提高,在单位内部享受不低于同类型生产技术人员的待遇,且真正具有叫停现场作业的权力,这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如果动不动将安全人员入刑,动不动处罚安全人员,最终的结果或许是真正愿意干好安全的人员被迫转行,不再愿意去做一名背锅人员。指望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则更是遥遥无期。

前面讲到的十大判刑案例也很明确:2022年起,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用倒逼机制,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不只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更是主要负责人,全体员工的。

如何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请保证安全生产十二个到位 

安全认识到位

认识是安全之魂。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责任覆盖到全员、全组织、全过程,以最坚决的态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真正使安全生产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

风险识别与管控到位

风控是安全之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预防事故是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与价值所在,要加强上下贯通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管控的预见性和穿透力。

制度体系建设到位

制度是安全之本。要紧密结合实际,将安全生产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通过制度固化下来,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传导理念、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加强制度学习宣贯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提升依法依规治企能力。

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措施是安全之根。要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充分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主要技术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大科技兴安工作力度,加快推进电子化风控、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信息化赋能。狠抓安全措施落实,严格全过程监督、全周期追责。

有效刚性培训到位

培训不到位是最大的安全隐患。要规范培训标准,将有效刚性培训到位作为从业人员准入的先决条件。积极探索推广更加科学的安全教育培训模式,提升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增强基层一线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和能力。

资源配置到位

资源配置是安全生产的前提。要加强管理权限、专业人才、技术装备等要素的资源配置,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条件达标。严格承分包商准入和过程管控,落实实名制管理和自有员工对分包作业实施监管。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生产技术人员为主体的专职安全监管队伍。

安全管理组织与能力到位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安全组织建设必须到位,各级安全管理者要系统提升综合能力、专业能力。强化生产、技术、保障等各部门安全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厘清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管理和责任界面,做到权责清晰、务实高效。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动态监督检查到位

监管是安全之眼。要遵循“全过程、全方位、全周期”规律,突出“点、线、面、体、质”五方面结合,做到监督检查“动态化、全覆盖、无死角”。安全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反违章法定责任,持续开展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违章违规执纪问责。

奖惩机制落实到位

奖惩是安全之闸。要坚持“零容忍”促“零违章”保“零事故”高目标追求,严肃生产安全事故和违规违章行为问责追责。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强化正向激励,激发安全生产内生动力。

应急管理与应急处置到位

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最后一道防线。要把握基层、基础这两个重心,构建指挥统一、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深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加强应急演练和队伍建设, 强化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经验教训的总结、吸取、分享到位

“一厂出事故、万厂万人受教育”。要搭建自上而下的交流平台,强化经验成果总结提炼、学习借鉴。加强事故教训警示通报,深挖事故根本原因,严防同类事故再次或多次发生,严控常见病与多发病的发生。

安全文化建设到位

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最重要一环。要以项目文化为载体,以安全文化为主导,突出“生命至上”的道德文明,深化“珍爱生命”的价值认同,用文化纠正安全生产的思想偏颇、理念障碍、行为惯性,纲举目张引领安全生产领域系统性、适应性变革,持续播种安全文化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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